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刘青松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485号 罪犯刘青松,原住河南省南阳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30日作出(2002)驻刑少初字第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青松犯抢劫罪,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485号

罪犯刘青松,原住河南省南阳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30日作出(2002)驻刑少初字第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青松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2年8月30日起。被告人陈新伍、刘青松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朋德、侯东经济损失5000元,被告人杨爽赔偿1658.2元,三被告人相互承担赔偿的连带责任。于2002年11月12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05年5月18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8年1月29日减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6月8日减刑一年七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刘青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刘青松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1年4月19日晚10时许,刘青松伙同他人在唐河县抢劫一出租车司机一男一女,现金99元,手机1部;2001年4月26日,刘青松伙同他人抢劫他人出租车,将司机扎成轻伤。同时认定被告人刘青松系抢劫案件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青松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月、2012年6月、2012年11月、2013年4月累计表扬4次,2011年8月、2014年3月记功2次,2012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青松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青松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05年5月18日起至2020年7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刘瑞欣

审判员  李景昌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