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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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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文献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818号 罪犯史文献,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9日作出(2011)安少刑初字第1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史文献犯参加黑社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818号

罪犯史文献,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9日作出(2011)安少刑初字第1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史文献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0年1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11日止。被告人史文献、姬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7231.9元。原审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了(2011)安刑一终字第51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1月12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无刑罚变动。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史文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史文献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8年以来,被告人史文献参加以赵庆平为首的黑社会组织,该组织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滋事、伤害、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且史文献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致人轻伤。同时认定被告人史文献系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史文献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9月表扬1次,2013年9月、2014年9月记功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马某、李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史文献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史文献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刑期自2010年1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毛旭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