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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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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海军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587号 罪犯吴海军,原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587号

罪犯海军,原住。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4日作出(2008)新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海军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6年4月17日至2021年4月16日止。被告人吴海军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0日作出了(2008)豫法刑三终字第0004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8年6月12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12年1月12日减刑一年六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吴海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吴海军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吴海军于2006年3月17日,伙同他人将被害人许某殴打致轻伤;2006年3月25日晚,伙同他人将被害人谭某殴打致死。同时认定吴海军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海军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6月、2012年12月表扬2次,2012年1月、2013年9月、2014年9月记功3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吴海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海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06年4月17日至2018年5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