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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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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振波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815号 罪犯吴振波,又名兜,原住河南省巩义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8日作出(2008)巩刑初字第7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振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815号

罪犯吴振波,又名兜,原住河南省巩义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8日作出(2008)巩刑初字第7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振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8年4月23日至2016年10月22日止。被告人吴振波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6日作出(2009)郑刑一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吴振波的刑事判决。于2009年1月13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12年10月12日减刑一年。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吴振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吴振波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自2005年以来,被告人吴振波参加了以张保军、李红利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其骨干成员。该组织插手铝石矿经营,阻碍其他铝石矿正常生产,开设赌场,放高利贷,充当某些娱乐场所、饭店的“保护伞”,收取“保护费”、“出警费”以此非法敛财,欺压群众,称霸一方,严重地破坏了巩义市的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振波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0月、2014年3月、2014年9月表扬3次,2013年5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卢某、吴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吴振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振波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08年4月23日起至2015年2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毛旭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