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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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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延伟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804号 罪犯吴延伟,原住河南省鲁山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4日作出(2010)平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延伟犯参加黑社会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804号

罪犯吴延伟,原住河南省鲁山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4日作出(2010)平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延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09年2月26日至2016年2月25日止。被告人吴延伟、王合伟、王鹏、樊立新、代光明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广禄、文翠连支付的医疗费人民币5000元,丧葬费人民币12408元。原审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了(2010)豫法刑四终字第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于2012年8月2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吴延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吴延伟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6年以来,吴延伟参加了以赵洪亮为首的黑社会组织,该组织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实施故意伤害、滋事等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了当地正常的生活秩序。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延伟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3月、2014年8月连续表扬2次,2013年9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吴延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延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09年2月26日起至2015年5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毛旭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