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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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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标杰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529号 罪犯吕标杰,原。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9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标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529号

罪犯吕标杰,原。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9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标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0年2月20日起至2020年2月19日止。于2010年12月10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刑期无变动。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吕标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吕标杰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0年1月8日1时许,被告人吕标杰等人预谋后,在新乡县七里营镇刘庄村盗走不锈钢、电缆等物品,经鉴定价值为14086元,2010年1月14日1时许,被告人吕标杰等人预谋后,在新乡县七里营镇刘庄村盗走两台电脑、小鸟牌电动车等物品,经鉴定价值为7216元。同时认定被告人吕标杰系主犯,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吕标杰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1年7月、2012年7月、2013年3月、2013年10月表扬4次;2014年8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吕标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吕标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10年2月20日起至2019年2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梅安桥

审判员  刘瑞欣

审判员  李景昌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