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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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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中普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802号 罪犯司中普,原住河南省长垣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长垣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2日作出(2010)长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司中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802号

罪犯司中普,原住河南省长垣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长垣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2日作出(2010)长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司中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09年8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于2010年9月2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司中普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司中普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9年8月11日11时,被告人司中普伙同他人在长垣县亿隆国际城门口与庞某某发生争执后厮打,致庞某某死亡。同时认定被告人司中普系故意伤害案件主犯、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司中普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3月记功1次,2013年5月、2014年9月表扬2次,2013年11月、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积极分子2次。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司中普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司中普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09年8月21日起至2019年1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