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775号 罪犯刘玉坤,又名刘红彬,原住河南省安阳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6日作出(2005)安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玉坤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刑期自2004年6月5日起至2024年6月4日止。同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7日作出了(2005)安刑终字第1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5年8月10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08年1月29日减刑一年,2010年1月15日减刑一年七个月,2012年5月23日减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刘玉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刘玉坤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4年3月份,刘玉坤伙同他人,到河北购旧货车伪造驾驶证,从广东珠海格力空调公司,拉走空调125台计375件,总价值78.75万元。1997年11月至12月期间,刘玉坤伙同他人在107国道新乡大转盘附近,卫辉路段等地扒窃作案8次,总价值68515元。同时认定被告人刘玉坤系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玉坤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2月、2014年5月表扬2次,2012年10月、2013年7月记功2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玉坤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玉坤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04年6月5日起至2018年11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