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刘国胜犯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550号 罪犯刘国胜,原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2日作出(2010)山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国胜犯职务侵占罪,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550号

罪犯刘国胜,原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2日作出(2010)山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国胜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刑期自2009年3月25日至2016年3月24日止。于2010年2月24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无刑期变动。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刘国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1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刘国胜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8年6月至10月期间,刘国胜利用同力水泥公司过磅员职务之便,虚增上煤数量47.95吨,侵占人民币32461.06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国胜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7月、2012年1月、2013年4月、2013年10月、2014年4月、2014年11月累计表扬6次,2011年2月、2012年11月记功2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国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国胜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09年3月25日起至2015年3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刘瑞欣

审判员  李景昌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