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553号 罪犯冯铁头,又名冯仁涛,原住河南省武陟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4日作出(2009)焦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冯铁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赔偿民事原告人12641.79元。刑期自2009年6月29日起。于2009年8月14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于2012年5月24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冯铁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冯铁头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8年11月,该犯听其儿媳谈在家中被赵志永强奸,心中十分恼怒,2008年11月25日晚,当赵志永又到冯家时,冯铁头持事先准备好的单刃尖刀,在自家院内将赵志永颈部猛刺一刀,至赵志永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冯铁头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2月、2013年6月、2013年11月、2014年4月累计表扬4次,2012年7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冯铁头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冯铁头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12年5月24日起至2030年11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刘瑞欣 审判员 李景昌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