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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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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峰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635号 罪犯刘小峰,原住河南省禹州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5日作出(2002)许中刑一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小峰犯故意伤害罪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635号

罪犯刘小峰,原住河南省禹州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5日作出(2002)许中刑一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小峰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01年11月20日至2021年11月19日止。被告人刘小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1日作出了(2003)豫法刑一终字第17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3年8月20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05年7月5日减刑一年三个月,2007年10月18日减刑一年九个月,2010年6月2日减刑一年十个月,2012年9月19日减刑一年。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刘小峰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刘小峰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0年9月20日晚12时许,被告人刘小峰伙同他人预谋后戴蒙面罩,线手套,分别持尖刀,假手枪等作案工具,闯入室内殴打刘高强,并持刀将刘高强连捅数刀后致死,又闯入东耳房内暴力挟持李亚丽并用刀割伤李的颈部等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现金1000余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小峰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3月、2013年8月、2013年12月、2014年5月、2014年10月连续表扬5次,2012年10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张某、闫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小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小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01年11月20日起至2015年3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