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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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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汝明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786号 罪犯刘汝明,原住河南省卫辉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0日作出(2002)房刑初字第3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汝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786号

罪犯刘汝明,原住河南省卫辉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0日作出(2002)房刑初字第3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汝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十一万元人民币。刑期自2002年1月3日起至2022年1月2日止。被告人刘汝明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2月20日作出了(2003)一中刑终字第20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刘汝明的定罪量刑部分。于2003年4月22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05年7月5日减刑一年,2006年7月26日减刑一年,2008年5月15日减刑一年八个月,2010年9月27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刘汝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刘汝明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刘汝明冒充中央电视台工作人员,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同时认定被告人刘汝明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汝明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1月、2011年6月、2011年10月、2012年3月、2012年8月、2014年3月、2014年10月累计表扬7次,2010年9月、2013年8月记功2次,2010年11月、2011年11月、2012年12月累计3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2月被评为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汝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汝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02年1月3日起至2015年5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张国飞

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