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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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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杰犯抢劫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524号 罪犯刘杰,原。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4日作出(2006)新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524号

罪犯刘杰,原。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4日作出(2006)新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杰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05年9月25日起至2016年10月24日止。原审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3日以(2006)郑刑一终字第9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6年7月6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09年1月15日减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1月12日减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刘杰减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刘杰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刘杰于2005年8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抢劫被害人徐某财物,并将其轮奸。同时认定刘杰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杰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3年1月、2013年7月、2014年11月表扬3次;2012年8月、2014年5月记功2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杰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05年9月25日起至2015年5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梅安桥

审判员  李景昌

审判员  刘瑞欣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