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0939号 罪犯席国立,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长葛市人。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 河省南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以(2013)禹刑初字第5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席国立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3年6月13日至2015年12月12日止。于2013年12月12日送入新乡市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市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席国立减刑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出,罪犯席国立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0年1月至2010年12月期间,被告人席国立伙同他人向众被害人销售全球财富SIQO组合基金份额,2010年12月该基金网站被挂壁,致使申购人大量资金不知去向。经鉴定,被告人席国立共销售基金份额117000欧元,折合人民币1003298.4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席国立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6月、2014年10月受监狱表扬奖励2次。上述事实有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席国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席国立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自2013年6月13日起至2015年7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