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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崔青峰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514号 罪犯崔青峰,男,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长垣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7日作出(2009)长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514号

罪犯青峰,男,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长垣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7日作出(2009)长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崔青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日作出(2009)长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崔青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与原判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7000元,刑期自2008年8月26日至2019年8月25日止。于2010年1月7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崔青峰在执行期间,2013年5月17日减刑六个月。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崔青峰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崔青峰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崔青峰于2007上至2008年,伙同他人盗窃10多起,价值巨大。同时认定其系主犯、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崔青峰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8月、2014年12月累计表扬2次,2014年7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田某某、郭某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崔青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崔青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08年8月26日起至2018年5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人民陪审员 :赵紫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