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罪犯张兴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480号 罪犯张兴,男,198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滑县。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2012)滑少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480号

罪犯张兴,男,198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滑县。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2012)滑少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2年01月03日至2019年1月2日止。原审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安阳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6日作出了(2012)安中少刑终字第59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8月30日送入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兴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张兴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3年7月31日下午,被告人张兴在本村张某某家中的北屋内将张某某的二女儿张某强奸。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兴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5月、2014年10月连续表扬2次,2013年12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王某某、侯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兴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兴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2年01月03日起至2018年02月0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