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罪犯宋顺利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0931号 罪犯宋顺利,男,198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以(2012)鼓刑初字第164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0931号

罪犯顺利,男,198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以(2012)鼓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顺利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22日至2016年3月21日止。于2013年1月5日送入新乡市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市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宋顺利减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1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出,罪犯宋顺利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2年8月20日,被告人宋顺利与被害人孟某某通过网上相识后在郑州第一次见面并将其的手机带回开封,次日中午被害人孟某某要回手机与被告人宋顺利在中牟见面,被告人宋顺利强行将其带至开封市一洗浴中心,强行与被害人孟某某发生性关系。

经审理查明,罪犯宋顺利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7月、2013年11月、2014年4月、2014年8月、2014年12月受监狱表扬奖励5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宋顺利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宋顺利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12年8月22日起至2015年3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