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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宋忠杰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575号 罪犯宋忠杰,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住辽宁省瓦房店市。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12年1月5日作出(2012)郑铁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575号

罪犯宋忠杰,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住辽宁省瓦房店市。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12年1月5日作出(2012)郑铁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忠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1年10月30日起至2026年10月29日止。于2012年1月20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宋忠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2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宋忠杰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1年10月29日,被告人宋忠杰在成都购买毒品后,乘上开往沈阳北的k386次列车,次日被铁路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宋忠杰携带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94.74克。

经审理查明,罪犯宋忠杰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2月、2014年7月连续表扬2次,2013年8月累计表扬1次,2013年2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张某某、方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宋忠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宋忠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11年10月30日起至2025年10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人民陪审员 :赵紫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