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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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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三毛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525号 罪犯周三毛,原。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30日以(2008)站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三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525号

罪犯周三毛,原。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30日以(2008)站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三毛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0000元。刑期自2008年3月26日至2018年3月25日止。于2008年12月18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12年5月23日减刑1年6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周三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周三毛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周三毛于2007年12月至2008年3月间,与他人合伙,在焦作市盗窃电动自行车15起,价值21498元。同时认定周三毛系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三毛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3年1月、2013年7月、2013年12月、2014年6月、2014年11月表扬5次;于2012年8月记功1次;于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周三毛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三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08年3月26日起至2015年4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梅安桥

审判员  刘瑞欣

审判员  李景昌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