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727号 罪犯宁发宽,男,194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南省焦作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8日作出(2011)解刑初字第2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宁发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宁发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2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宁发宽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7年4月和2009年7月,被告人宁发宽在担任焦作市解放区上白作办事处田涧村支部书记、村长期间,利用负责合作开发住宅小区、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协调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现金8万元,为他人在项目施工协调,对外出售房源等方面谋取利益。 经审理查明,罪犯宁发宽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3年9月、2014年2月、2014年7月连续表扬3次,2013年3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郝某某、郭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宁发宽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宁发宽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11年06月09日起至2015年06月0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