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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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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季向辉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545号 罪犯季向辉,男,198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住河南省淮阳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0日作出(2007)周少刑初字第42号刑事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545号

罪犯季向辉,男,198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住河南省淮阳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0日作出(2007)周少刑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季向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10000元。刑期自2007年7月2日起至2022年7月1日止。于2008年9月11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季向辉在执行期间:2012年1月17日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7月2日起至2021年1月1日止。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季向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罪犯季向辉在执行期间,2012年1月17日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7月2日至2021年1月1日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季向辉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7年6月21日,封威伙同孙猛、该犯等人准备作案工具开车拉被害人李某至淮阳县北环城路李堂村附近路边地里,用事先准备好的铁锤将李某打死,之后,将李某装进车后备箱,拉到淮阳县北关夏庄西地掩埋。该犯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季向辉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3月、2013年7月、2013年12月、2014年5月、2014年10月累计表扬5次,2012年10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连续表扬认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林某某、吴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季向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季向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07年7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人民陪审员 :赵紫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