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罪犯孟祥禄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655号 罪犯孟祥禄,男,198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原阳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4日作出(2008)新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附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655号

罪犯孟祥禄,男,198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原阳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4日作出(2008)新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孟祥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6年3月27日起至2019年3月26日止),并和同案犯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龙人民币3700元、付海峰人民币69000元、宗传刚人民币85000元、刘福顺人民币67000元、赵香菊、马世婷及谭丽娉人民币72000元、党长各人民币19000元、陈思英人民币54000元。原审被告人孟祥禄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0日作出了(2008)豫法刑三终字第0004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8年6月12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孟祥禄在执行期间,2010年9月9日减刑一年;2012年6月8日减刑一年五个月。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孟祥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孟祥禄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孟祥禄于2006年3月10日至25日期间,在自己工作的新乡爱丁堡文化休闲广场“飞羽”网吧内,伙同他人参与故意伤害二起,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五人轻伤。同时认定被告人孟祥禄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孟祥禄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8月、2014年1月、2014年6月连续表扬3次,2013年3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唐某某、徐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孟祥禄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孟祥禄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06年3月27日起至2015年5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