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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孙福勇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418号 罪犯孙福勇,男,1990年0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05月05日作出(2011)鼓刑初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418号

罪犯孙福勇,男,1990年0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05月05日作出(2011)鼓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福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0年9月9日至2016年9月8日止)。被告人孙福勇不服,提起上诉。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6月21日作出(2011)汴刑终字第133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孙福勇撤回上诉。于2011年07月01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孙福勇在执行期间,2013年05月17日减刑九个月。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孙福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孙福勇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0年5月28日,被告人孙福勇伙同他人在开封市一非法传销窝点非法拘禁被害人马某某,后马长青在逃离该窝点时坠楼身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福勇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4年7月、2014年12月连续表扬2次,2014年3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崔某某、陈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孙福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福勇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10年9月9日起至2015年4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