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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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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孙超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0852号 罪犯孙超,男,198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原阳县人,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2日作出(2012)原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0852号

罪犯孙超,男,198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原阳县人,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2日作出(2012)原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1月29日至2016年1月28日)。河南省新乡市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孙超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出,罪犯孙超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孙超2012年1月28日21时许,以玩耍为名,将前几天在网吧认识的被害人葛某骗到原阳县城关镇刘秀街,被告人孙超强行对被害人葛某实施了强奸。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超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3年01月09日、2013年05月08日、2013年10月10日、2014年10月10日受监狱表扬4次,2014年05月09日受监狱记功1次,2014年12月18日评为监狱级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孙超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超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2年1月29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姜新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