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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夏康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604号 罪犯夏康,又名夏爱华,男,1975年8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项城市。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9日作出((2006)济中刑初字第1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604号

罪犯夏康,又名夏爱华,男,1975年8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项城市。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9日作出((2006)济中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夏康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刑期自2005年4月14日起至2020年4月13日止,于2006年3月2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罪犯夏康在执行期间,2008年9月10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1年5月11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夏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夏康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5年4月4日至4月13日,被告人夏康伙同他人在济源市区邮政储蓄所、工商银行等地寻找作案目标,采用骑摩托车抢夺的手段作案三起,分得赃款32000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夏康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能够按照要求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2年8月、2013年1月、2013年6月连续表扬奖励3次、2014年1月、2014年7月累计表扬奖励2次,2012年2月记功奖励1次,2012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张某某、闫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夏康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夏康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05年4月14日起至2015年4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