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0891号 罪犯夏文涛,男,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获嘉县人,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2012)武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撤销获嘉县人民法院(2007)获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书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夏文涛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缓刑部分;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原判“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拘役刑期自2007年6月15日至2007年7月14日止,有期徒刑刑期自2012年12月4日至2015年9月18日止。罪犯夏文涛于2013年4月19日送入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市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夏文涛减刑七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出,罪犯夏文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夏文涛于2011年5月18日22时,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GR3767普通客车,沿武陟县城沁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沁河路与黄河大道北交叉口时,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夏文涛血液中乙醇含量测试结果为87mg/100ml。2001年11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夏文涛驾驶豫N20170号重型半挂货车沿获嘉县友谊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获嘉县友谊路徐庄路口东侧50米处左转弯调头时,与同方向行驶的获嘉县位庄乡苏章营村村民冯某甲驾驶的载其堂妹冯某乙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冯某甲当场死亡,冯某乙受伤。肇事后,夏文涛弃车逃离现场。经认定,被告人夏文涛负事故主要责任。 经审理查明,罪犯夏文涛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7月10日表扬、2014年11月10日表扬;2014年3月10日记功。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夏文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夏文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2012年12月4日起至2015年2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姜新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