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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姚国涛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614号 罪犯姚国涛,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长垣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5日作出(2006)二七少刑初字第55号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614号

罪犯姚国涛,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长垣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5日作出(2006)二七少刑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国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姚国涛、柳志锋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华岭17910.48元。刑期自2005年10月3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于2006年12月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罪犯姚国涛在执行期间,2010年1月12日减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6月8日减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姚国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姚国涛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姚国涛于2005年10月8日至10月30日期间,伙同他人预谋后多次分别在郑州市郑汴路商品大世界附近、小李庄一影吧等地实施抢劫。同时认定被告人姚国涛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姚国涛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自觉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能够按照要求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3年7月、2013年12月、2014年5月、2014年9月连续表扬奖励4次、2014年12月累计表扬1次,2013年2月记功奖励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姚国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姚国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05年10月3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