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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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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军亮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583号 罪犯张军亮,男,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1日作出(2009)郑刑一初字第45号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583号

罪犯张军亮,男,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1日作出(2009)郑刑一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军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张军亮、王磊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8万元,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刑期自2008年5月27日起至2017年5月26日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4日作出了(2010)豫法刑二终字第0003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0年5月28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张军亮在执行期间,2013年1月10日减刑一年一个月。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军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2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张军亮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7年7、8月份,被告人张军亮出资20万元,让李长春雇凶伤害被害人张某某。2007年10月17日,李长春雇人将被害人张某某的双下肢砍伤,构成重伤。同时认定被告人张军亮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军亮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4月、2013年8月、2013年12月、2014年12月累计表扬4次,2014年7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4月被评为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栾某某、李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军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军亮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08年5月27日起至2015年4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人民陪审员 :赵紫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