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罪犯李占全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0960号 罪犯李占全,男,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温县,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2013)武刑初字第00126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0960号

罪犯李占全,男,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温县,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2013)武刑初字第001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占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5日起至2015年9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于2013年8月9日送入新乡市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市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占全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出,罪犯李占全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2年7月3日至2012年9月13日期间,被告人李占全伙同他人先后三次以低价购买1965年老版十元人民币高价销售为由骗取被害人徐某某、张某某、唐某某共计人民币47000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占全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1月10日表扬1次,2014年7月10日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占全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占全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12年11月5日起至2015年3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