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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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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冲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474号 罪犯李冲,男,198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住河南省获嘉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1日作出(2008)获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474号

罪犯李冲,男,198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住河南省获嘉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1日作出(2008)获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自2008年5月4日起至2021年5月3日止。于2008年10月9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李冲在执行期间,2012年1月17日减刑一年。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李冲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李冲于2007年秋天至2008年4月间,先后伙同他人抢劫作案一起,抢劫物品价值人民币1200元,盗窃作案六起,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4562元。该犯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冲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0月记功1次,2013年4月、2013年9月、2014年4月、2014年9月累计表扬4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熊某某、魏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冲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冲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08年5月4日起至2018年12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人民陪审员 :赵紫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