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罪犯彭利杰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626号 罪犯彭利杰,绰号臭蛋,男,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原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山刑初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626号

罪犯彭利杰,绰号臭蛋,男,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原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山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利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1年10月19日起至2018年10月18日止,于2012年11月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彭利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彭利杰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1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彭利杰从他人手中购买毒品38.2克,其中约7克供自己和女友吸食;20.7克以每克1000元的价格先后多次卖给他人;另有10.5克在其家中查获。

经审理查明,罪犯彭利杰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自觉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按照要求完成生产任务。于2014年6月、2014年11月连续表扬奖励2次,2013年12月记功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韩某、赵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彭利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彭利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2011年10月19日起至2018年3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