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0973号 罪犯文献海(别名文留海),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9日作出(2013)涧刑公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文献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2月4日起至2016年2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3年7月11日送入新乡市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市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文献海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出,罪犯文献海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文献海在2013年2月4日0时30分左右,尾随被害人张某某行至洛阳市涧西区泰山路与建设路交叉口向北300米处时,被告人文献海用手掐住张某某将其推倒并使用拳头朝其头部打了四五拳,后又强行将被害人张某某手中的白色iphone4手机抢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955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文献海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4年1月10日、2014年5月9日、2014年10月10日获表扬3次、2014年12月18日获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文献海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文献海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13年2月4日起至2015年5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