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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继奎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567号 罪犯张继奎,(又名张小二、张小孩),男,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1日作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567号

罪犯张继奎,(又名张小二、张小孩),男,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1日作出(2010)马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继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0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1月21日止。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0日作出(2011)焦刑三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于2011年4月14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继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张继奎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9年8月至2010年1月,被告人张继奎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在马村区、山阳区、修武县等地盗割通信电缆线多次,价值49000余元。同时认定被告人张继奎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继奎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2月、2013年5月连续表扬2次,2013年11月、2014年5月、2014年10月累计表扬3次,2012年6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曹某、万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继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继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10年1月22日起至2018年4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人民陪审员 :赵紫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