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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春成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379号 罪犯张春成,别名张奔成、张本成、张文生、张革命、二小,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住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379号

罪犯张春成,别名张奔成、张本成、张文生、张革命、二小,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住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9日作出(2012)解刑终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春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1年6月15日至2021年6月14日止,于2015年2月2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春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张春成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1年5月至2011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春成伙同他人先后在焦作市马村区马村办事处西侧南北路、马村区待王大街煜春生活超市门前等地,趁人不备,实施抢夺作案16起,抢夺金项链等物品价值24266元(已作价部分)。同时认定被告人张春成系主犯、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春成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6月记功1次,2014年1月、2014年6月、2014年11月连续表扬3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张某某、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春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春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11年6月15日起至2020年12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人民陪审员 :赵紫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