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罪犯张战营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386号 罪犯张战营,男,1977年6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滑县,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8日作出(2011)滑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386号

罪犯张战营,男,1977年6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滑县,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8日作出(2011)滑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战营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与前罪盗窃所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6000元。(即自2010年5月15日起至2016年11月14日)。罪犯张战营在执行期间于2013年1月10日被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战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2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张战营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张战营于2009年5月至10月,该犯伙同他人经预谋驾驶摩托车在滑县多处地点进行盗窃、抢夺作案,被告人因盗窃于2007年8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0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战营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2月、2014年7月、2014年12月连续表扬3次,2013年9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韩某某、姜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战营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战营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0年8月10日起至2015年4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人民陪审员  赵紫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