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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守信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581号 罪犯张守信,又名张船,男,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虞城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9日作出(2006)虞少刑初字第23号刑事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581号

罪犯守信,又名张船,男,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虞城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9日作出(2006)虞少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守信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长兴经济损失7477.6元;赔偿原告人王德民各项损失3373.2元;赔偿原告人曾凤英经济损失637.4元。刑期自2006年9月24日起至2018年9月23日止。于2007年1月26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张守信在执行期间,2010年5月11日减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9月25日减刑十一个月。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守信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张守信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张守信于2006年9月24日凌晨2时许,翻墙进入本村村民王长兴家里实施抢劫,在抢劫过程中用板凳和镢头将被害人王某某及其重孙王某打致轻伤。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守信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月、2014年6月、2014年11月连续表扬3次,2013年7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刘某、吕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守信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守信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06年9月24日起至2015年3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人民陪审员 :赵紫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