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罪犯张志刚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393号 罪犯张志刚,男,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1日以(2012)安中少刑初字第2号刑事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393号

罪犯志刚,男,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1日以(2012)安中少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志刚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1年9月5日起至2023年9月4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张志刚不服,提出上诉。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豫法刑二终字第00060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张志刚撤回上诉。刑事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志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张志刚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张志刚于2001年3月21日20时许,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在安阳市将李某某劫持至河北魏县回隆镇,后向李某某之父李军多次打电话索要赎金100万元,3月31日晚,在得到赎金13万元后将李某某放回。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志刚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3年11月、2014年8月、2014年3月连续表扬3次,2013年6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牛保国、苗鹏举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志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志刚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11年9月5日起至2022年6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人民陪审员  赵紫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