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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章合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16号 罪犯王章合,曾用名王章河,男,195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滑县。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6日作出(2007)安少刑初字第1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16号

罪犯王章合,曾用名王章河,男,195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滑县。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6日作出(2007)安少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章合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7年3月20日起)。罪犯王章合于2007年6月20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王章合在执行期间,2009年11月26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2年9月12日减刑十一个月。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于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王章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4年12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王章合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5年9月至2006年4月期间,王章合在延津县、滑县等地实施强奸作案8起。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章合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5月、2014年11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2次;2013年1月、2013年12月累计获得记功奖励2次;2013年12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章合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章合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09年11月26日起至2027年7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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