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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杨鹏博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06号 罪犯杨鹏博,又名杨澎波、杨鹏鹏,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原住河南省巩义市。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5日作出(2011)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06号

罪犯杨鹏博,又名杨澎波、杨鹏鹏,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原住河南省巩义市。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5日作出(2011)郑刑一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鹏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0年10月26日起至2020年10月25日)。罪犯杨鹏博于2012年2月10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于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杨鹏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于2014年12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杨鹏博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0年10月20日18点许,杨鹏博伙同他人,闻讯有一中年男子(身份不详)在其朋友康某某家行窃时被控制,采用暴力手段,在康高兴家门前的麦地里,对该男子轮番进行拳打脚踢后,持木棍、木板击打该男子的身体,致该男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该男子系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鹏博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9月、2014年2月、2014年7月连续获得表扬奖励3次;2013年3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鹏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鹏博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10年10月26日起至2019年7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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