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425号
罪犯杜玉根,别名二根,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淇县人,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淇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玉根犯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11000元。被告人杜玉根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1日作出(2012)鹤刑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4月7日起至2026年4月6日)。罪犯杜玉根于2012年5月4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杜玉根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杜玉根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0年以来,杜玉根参加以宁合林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鹤壁市淇县等地,采用暴力等手段有组织实施寻衅滋事、绑架等违法犯罪活动,在淇县形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其中杜玉根参与绑架3起,抢夺1起。该犯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杜玉根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1月、2014年4月、2014年9月连续获得表扬奖励3次;2013年7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杜玉根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杜玉根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11年4月7日起至2025年8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瑞欣
审 判 员 李景昌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