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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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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翠平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300号 罪犯李翠平,女,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河南省上蔡县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3日作出(2006)金刑初字第710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300号

罪犯李翠平,女,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河南省上蔡县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3日作出(2006)金刑初字第7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翠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罪犯李翠平在执行期间,2009年1月15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1年5月20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于2015年1月23日提出对罪犯李翠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李翠平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6年3月李翠平伙同他人预谋后,多次抢劫,入户抢劫。2006年3月24日,李翠平又与他人预谋后,窜至金水区国基路吉祥宾馆,对徐某某实施持刀威逼、捆绑、堵嘴等暴力手段,抢走现金400余元及三星手机一部。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翠平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按时完成任务。2012年7月、2012年12月、2013年4月、2013年8月、2013年12月、2014年5月、2014年10连续获表扬7次,2012年1月获记功1次,2013年11月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证人郭某某、连某某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翠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翠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06年3月31日起至2015年3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云西云审判长: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人民陪审员 闫恒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