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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温丙合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24号 罪犯温丙合,又名温留良,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永城市人,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10日作出(2001)商刑初字第34号刑事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24号

罪犯温丙合,又名温留良,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永城市人,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10日作出(2001)商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温丙合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同案被告人张国华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28日作出(2001)豫刑一终字第3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1年9月7日起)。罪犯温丙合于2001年9月26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温丙合在执行期间,2004年3月2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6年7月7日减刑一年九个月;2009年5月20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1年12月26日减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温丙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4年12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温丙合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9年6月份,被告人温丙合伙同他人在永城市芒山镇黄士山汉代古墓葬多次盗窃文物。该犯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温丙合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1月、2013年4月、2014年10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3次;2012年6月、2014年3月累计获得记功奖励2次;2012年12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张某某、张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温丙合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温丙合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04年3月26日起至2015年3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