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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潘大利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42号 罪犯潘大利,曾用名潘福田,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6日作出(2010)长刑初字第86号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42号

罪犯大利,曾用名潘福田,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6日作出(2010)长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潘大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9年8月17日起至2015年8月16日)。罪犯潘大利于2010年6月3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潘大利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于2014年12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潘大利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9年以来,被告人潘大利伙同他人先后四次在长垣县境内盗割通信电缆692米,价值22239元。该犯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潘大利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3月、2013年10月、2014年5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3次;2011年9月、2013年5月累计获得记功奖励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王某某、徐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潘大利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潘大利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09年8月17日起至2015年2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