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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永强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90号 罪犯王永强,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住河南省新郑市。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9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614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90号

罪犯王永强,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住河南省新郑市。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9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6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永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刑期自2010年11月19日起至2015年10月16日)。罪犯王永强于2011年1月14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王永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14年12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王永强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0年元月初,王永强伙同他人预谋后,在新郑市解放路金芒果大厦用事先设置好的赌博骗局,骗取陶某甲14.45万元,既遂4.45万元,未遂10万元,骗取陶某乙1.5万元,骗取陶某丙1.7万元,王永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永强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8月、2014年2月、2014年10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3次;2012年4月、2013年4月累计获得记功奖励2次;2013年12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永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永强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10年11月19日起至2015年2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