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91号
罪犯王小蛋,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濮阳市人(无户籍),无固定住所。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9日作出(2012)滑少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小蛋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2年2月22日起至2027年2月21日)。被告人王小蛋、黄亚明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某经济损失3000元;责令被告人王小蛋、黄亚明于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共同退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某赃款43500元。罪犯王小蛋于2012年7月26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王小蛋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于2014年12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王小蛋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1年1月至2012年2月,王小蛋伙同他人以非法利益为目的在滑县公路上,采用暴力手段,将贾某某、卢某某绑架,后卢某某趁机逃走,王小蛋等人给贾某某父亲打电话索要赎金6万元之后,拿到送到5万元后将其放回。同时认定被告人王小蛋系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小蛋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2月、2014年5月、2014年10月连续获得表扬奖励3次;2013年8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小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小蛋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12年2月22日起至2026年6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