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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林兵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647号 罪犯张林兵,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温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5日作出(2012)山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647号

罪犯张林兵,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温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5日作出(2012)山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林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于2012年4月12日送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林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2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张林兵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1年11月9日,该犯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在焦作市东焦作村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先后将闫某某强奸。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林兵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3年9月、2014年2月、2014年7月、2014年12月连续表扬4次,2013年4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徐某某、龚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林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林兵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11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11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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