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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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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生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392号 罪犯张生,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汝南县,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8日以(2011)驻刑二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392号

罪犯张生,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汝南县,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8日以(2011)驻刑二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0年10月30日起至2023年10月29日止,并处罚金70000元。被告人张生不服,提出上诉。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豫法刑四终字第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事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张生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张生于2009年8月至2010年3月,伙同他人先后窜至驻马店市、确山县、正阳县、周口市盗窃本田雅阁轿车、本田CRV越野车四起,价值共计659814元。同时认定被告人张生为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生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4年2月、2014年7月、2014年11月连续表扬3次,2013年9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10年10月30日起至2022年8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人民陪审员  赵紫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