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00号
罪犯乔军华,又名乔军会,男,198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林州市。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0日作出(2011)安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乔军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80000元。被告人乔军华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1日作出(2011)豫法刑二终字第001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8月24日起至2023年8月23日)。罪犯乔军华于2011年10月21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乔军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于2014年12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乔军华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7年3月26日至2010年8月22日,乔军华伙同他人在安阳市、林州市、太原市等地,盗割路灯电缆,民房墙体内电线多起。其中乔军华参与盗窃17起,价值299475.5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乔军华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4月、2014年10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2次;2012年10月、2014年5月累计获得记功奖励2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乔军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乔军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10年8月24日起至2022年6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