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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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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向民犯抢劫罪、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478号 罪犯龚向民,原住河南省濮阳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8日作出(2002)濮中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龚向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478号

罪犯龚向民,原住河南省濮阳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8日作出(2002)濮中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龚向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01年8月16日至2020年8月15日止。于2002年1月31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04年12月28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10月18日减刑九个月,2011年6月8日减刑一年七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龚向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龚向民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1年元月20日至4月4日期间,龚向民伙同他人抢劫三次,劫得财物价值14011元,并致受害人轻微伤;自2000年12月,龚向民参与抢劫11次,抢夺数额巨大。同时认定被告人龚向民系抢劫、抢夺案件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龚向民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6月、2011年10月、2012年3月、2012年8月、2012年12月、2013年5月、2013年10月、2014年2月、2014年7月、2014年11月累计表扬10次,2012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龚向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龚向民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01年8月16日起至2015年5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