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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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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到犯盗窃罪、盗伐林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614号 罪犯黄到,原住河南省上蔡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5日作出(2008)上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614号

罪犯黄到,原住河南省上蔡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5日作出(2008)上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刑期自2007年8月25日至2023年8月24日止。于2008年4月16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11年9月15日减刑一年。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黄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黄到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9年11月至2006年六月,被告人黄到多次伙同他人在上蔡县、漯河市盗窃三轮车、通信电缆等财物,共计24次,价值317960元,盗伐林木2次,6.9157立方米。同时认定被告人黄到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到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0月、2013年4月、2013年8月表扬3次,2012年5月、2014年8月记功2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冯某、白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黄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07年8月25日至2021年3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